危废暂存间制度上墙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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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安全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规定。本条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在执行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时,应当设置或者采用标志形式予以公告。
一、使用前必须先将贮存设施、设备及有关资料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使用;如发现存在不规范操作行为或技术问题应立即整改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二、禁止随意堆放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对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要配备专用收集器皿和灭火装置。三、严禁混合盛装可燃液体和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包装容器以及盛装爆炸物品等物质的产品与水一起混装在一起放置,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四、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倾倒、丢弃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五、储罐区、车间的周围要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六、危险废弃物产生的时间、地点须经登记备案。七、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内必须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环境卫生防护设施。(含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垃圾收运场、焚烧炉房等。八、凡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的地方,还应当设立明显警示牌。九、危险货物道路通行证应挂设于指定区域内。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