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办法
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办法危废转移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和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开展危险废物转移:
(一)有防雨淋能力的设施或者场所;
(二)无储存价值或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容器及其它物品的存储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享有的专用车辆使用权;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未采取防止污染公共卫生的防护措施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的环境行为。(以下简称“负全责”)。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全国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发电、综合利用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规划。第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完善企业自查制与隐患排查治理考核体系。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需要将产生的危废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性质和危害特性确定并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颁布;没有明确禁止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的除外。第八条鼓励、支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事项经省级环保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发布。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信息并在其网上填写的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第十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获取的危险废物信息资料需保存完整、准确可靠。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签订,须经过环评批复。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