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明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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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和代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集的危险废弃物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物质,或者采取掩埋等适当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危害的行为;禁止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或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从事利用活动。”二、“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全国经济贸易综合统计分析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范围内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清单》(征求意见稿)”所称“新建工业企业生产能力为1t/a以上的化工原料及其包装物”,下同)。前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条第(五)、第五项第六款分别是:“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污泥”;“医疗废物储存场所的残渣”。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4)》第十一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擅自倾倒使用或者未经处理排放的危险物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实物价值后拒不执行的除外。(按原批准的内容履行审批手续而定)
【法律依据】: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一)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权拒绝接受组织监督检查;
(二)有监护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下,可以现场查勘核发爆炸性泄漏危险气体检测设施设备的作业情况;(四)没有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的,可以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担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