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储存时间不得超过
危废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危废储存时间不得超过 危废储存时间不得超过10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液体)的贮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物品的存储期限也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法》《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办法》(国务院令第125号);建立健全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