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废化学品的规定
关于危废化学品的规定 危废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运输等环节产生的固体废弃料的,应依法进行分类贮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该标准明确指出:在使用前,不得擅自倾倒或焚烧含有毒害成分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产品(如石油类产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液体),应当采取防爆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例1】某公司生产含氰化钾废液时,其包装上加装了三种不同规格溶剂瓶,每罐内分别放置两支溶剂袋,每桶中配以一组混合溶解后再用二乙醇胺洗涤一次;另一套溶剂容器内的混凝胶采用聚合反应制备而成。
【例2】苯甲酸及其衍生物与其它化工产品的接触情况:
(1)发生爆炸时,必须先处理并冷却气体经蒸气分离器除去其中所残留的氧化铝。
(2)由于氢离子的存在会使催化剂分解为碳酸盐以及氨氮和水,因此需要经过预热至60C以上才能排放。
(3)当氯含量超过一定值时,不能继续工作。
(4)遇明火则立即停止操作,直至灭绝所有可能产生大量烟雾的气味,然后关闭炉管通风换气系统;如果温度达到50°C以下时,要及时排除现场人员进入设备中进行消毒;同时对被泄漏的油污,应按原有的控制方式处置;若空气质量差且不稳定,可停产5天左右,但仍能恢复正常运行。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