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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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准最新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准最新 1、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标准为: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建筑物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2、新建或者扩建危废贮存设施,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定执行。新修订后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将强制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新增排污单位需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限制排放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产生量和处理情况。2、新建(改)建剧毒化学品仓库及专用场地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炉时,不准堆放易燃液体以及含氯有机溶剂。5、未列入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中所称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到无利用价值的地方。6、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建设的危险废物集装箱包装物、容器,禁止随意抛弃。7、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前,企业负责人须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交通标志、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登记卡、车辆所有人持证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2、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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