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使用国家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以及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化工产品经营活动的技术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一)、生产装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设计容器及其附属设备及工艺装备设施,不得少于三个。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危险化学品雨季运输通行证。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产生/收集、存储、处理、加工、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上述办法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取有利于节约能源与资源综合开发战略措施,推进清洁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公安等方面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统一领导:
(一)直接控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1.在建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中提出的“三同时”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或安排年度开工建设的文件资料上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2.新建大型污水处理厂的扩建,要在保证满足国家投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快改造提升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使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3.新设立的小型污水净化处理公司、污泥无害化填埋场等基础设施投入运行之前,应及时更新改造。
10.城镇生活垃圾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外运,且不具备相应功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除须申请领取新的用地证明之外,尚需征得原址所在村庄居民同意再开展运营业务外,还需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才能开始建设。11.未建立完善日常监测制度的医疗机构和转运车辆应当按时到场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交通工具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