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最新版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最新版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最新版是2013年8月1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危险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时采取的安全措施。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危险废物鉴别的意义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I)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I)医疗机构在科研部门及其他单位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本标准不含下列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397-2007),本条未作具体说明。
(III)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的液体废液以及浸出毒性的废溶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解释规定制造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资等罪行的处罚
1、故意毁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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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变造、被注销、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依照非法所得给予罚款。